p2p非法集资的情形有哪些

2024-05-15

1. p2p非法集资的情形有哪些

P2P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社会公众要注意防范。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以高利贷放出赚取利差。
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信息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明确:P2P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否则,就有可能涉嫌违法。
一、p2p业务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根本区别:是否有监管行为
经常投资的朋友经常会听到这两个名词,资金存管,资金托管。那这两者到底什么关系呢?据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中第十四条“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中所提,“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去年9月份银监会高层所提的P2P十大监管原则中,第五条为“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
对比两者的表述,再结合《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中对于资金托管业务的规定: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经过观察很容易发现,资金存管和托管之间,区别其实就在于托管方是否有监管行为,即是否对项目资金真实性走向进行核实。包括要核实借款人信息和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也需要跟踪监督资金进入借款人账户后的具体流向。即资金的流向问题,钱花在了什么地方。
那么现在所谈的资金存管,则至少应该包括两点:
(1)借贷双方的投资人与借款人均在平台合作的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2)银行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的指令进行资金划转,实现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点对点直接流动资金。从而实现平台的手和客户的资金分隔开来。让平台不再干涉投资人的资金。原来的第三方支付托管,实现的也是这部分功能,并没有对项目真实性等进行审核。相比较之下,银行即使只做资金存管,也比第三方支付托管安全级别高,这也就是为什么监管更倾向于让银行来对P2P资金进行存管甚至托管。
p2p业务数量的增多使得监管时的难度加大,因此有越来越多的p2p业务深陷非法集资的漩涡。正常合法的p2p业务担任着中介的角色,如果超出了这一角色的范围搞资金池,吸收社会资金,就涉嫌非法集资。

p2p非法集资的情形有哪些

2. p2p非法集资的情形有哪些

P2P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社会公众要注意防范。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以高利贷放出赚取利差。
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信息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明确:P2P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否则,就有可能涉嫌违法。
一、p2p业务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根本区别:是否有监管行为
经常投资的朋友经常会听到这两个名词,资金存管,资金托管。那这两者到底什么关系呢?据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中第十四条“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中所提,“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去年9月份银监会高层所提的P2P十大监管原则中,第五条为“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
对比两者的表述,再结合《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中对于资金托管业务的规定: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经过观察很容易发现,资金存管和托管之间,区别其实就在于托管方是否有监管行为,即是否对项目资金真实性走向进行核实。包括要核实借款人信息和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也需要跟踪监督资金进入借款人账户后的具体流向。即资金的流向问题,钱花在了什么地方。
那么现在所谈的资金存管,则至少应该包括两点:
(1)借贷双方的投资人与借款人均在平台合作的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2)银行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的指令进行资金划转,实现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点对点直接流动资金。从而实现平台的手和客户的资金分隔开来。让平台不再干涉投资人的资金。原来的第三方支付托管,实现的也是这部分功能,并没有对项目真实性等进行审核。相比较之下,银行即使只做资金存管,也比第三方支付托管安全级别高,这也就是为什么监管更倾向于让银行来对P2P资金进行存管甚至托管。
p2p业务数量的增多使得监管时的难度加大,因此有越来越多的p2p业务深陷非法集资的漩涡。正常合法的p2p业务担任着中介的角色,如果超出了这一角色的范围搞资金池,吸收社会资金,就涉嫌非法集资。

3. p2p非法集资的情形又哪些

一、p2p非法集资的情形有哪些?
P2P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社会公众要注意防范。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以高利贷放出赚取利差。
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信息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明确:P2P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否则,就有可能涉嫌违法。
二、p2p业务和非法集资的区别
根本区别:是否有监管行为
经常投资的朋友经常会听到这两个名词,资金存管,资金托管。那这两者到底什么关系呢?据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中第十四条“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中所提,“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去年9月份银监会高层所提的P2P十大监管原则中,第五条为“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
对比两者的表述,再结合《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中对于资金托管业务的规定: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经过观察很容易发现,资金存管和托管之间,区别其实就在于托管方是否有监管行为,即是否对项目资金真实性走向进行核实。包括要核实借款人信息和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也需要跟踪监督资金进入借款人账户后的具体流向。即资金的流向问题,钱花在了什么地方。
那么现在所谈的资金存管,则至少应该包括两点:
(1)借贷双方的投资人与借款人均在平台合作的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2)银行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的指令进行资金划转,实现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点对点直接流动资金。从而实现平台的手和客户的资金分隔开来。让平台不再干涉投资人的资金。原来的第三方支付托管,实现的也是这部分功能,并没有对项目真实性等进行审核。相比较之下,银行即使只做资金存管,也比第三方支付托管安全级别高,这也就是为什么监管更倾向于让银行来对P2P资金进行存管甚至托管。

p2p非法集资的情形又哪些

4. p2p金融属于非法集资吗?

正规的P2P模式并非非法集资!

P2P金融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发布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
P2P金融在国内发展初具雏形,但并无明确的立法,国内小额信贷主要靠“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主持工作。可参考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是“全国互联网贷款纠纷第一案或现 结果阿里小贷胜出”。 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此种金融服务的正规性与合法性会逐步加强,在有效的监管下发挥网络技术优势,实现普惠金融的理想。

P2P金融模式自诞生以来,从欧美迅速扩展,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发展。这种模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第一,有闲散资金的投资人能够通过P2P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找到并甑别资质好的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主,获得比存款到银行更高的收益;
第二,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主在P2P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仅靠点击鼠标输入相关信息就可完成借款申请、查看进度以及归还借款等操作,极大提高了企业主的融资效率;
第三,对政府相关部门来说,这种模式都是网上公开进行的,所有平台交易数据随时透明可查,在利息税收和借贷利率方面更能轻松监控和监管;
第四,对社会来说,这种模式提高了资金利用率,遏制了高利贷的滋生和蔓延,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5. P2P业务到底和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

1、两者目的不同:
P2P的发展就是为了帮助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贷款的个人或企业,帮助他们解决融资困难问题,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会将资金进行打散,具备小额分散的特点,且每一笔借款都独立存在;
而非法集资的目的是为了疯狂吸金,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而不是特定的人群。

2、借款用途不同:
P2P平台的资金主要是用于个人消费生活或者企业生产运营、资金周转等,借款人具备还款意向,一般能按约定还款。
非法集资主要用于发放贷款谋福利,拆东墙补西墙,不断寻找下一个接盘人。

3、利率不同:
P2P理财的利率虽然略高于银行理财,但利率受法律法规上限限制;
而非法集资拥有的高利息比对应收益率高很多,且资金链一旦断裂即无法追回。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非法集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P2P

P2P业务到底和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

6. p2p算不算非法集资?

P2P和非法集资是有区别的
首先“P2P网贷”就是一些有富余闲散资金的人群,和一些为急需资金用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而又不能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有信用的人群,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一种线上借贷模式。
并且!真正的P2P是信息中介平台,仅仅起撮合、对接的作用,并不是投资机构!国家早在2015年7月18日,由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这则重要意见的出台也意味着国家正式明确了P2P网贷企业和网贷业务的法律地位。所以作为信息中介性质的P2P平台是有合法的法律地位的。
然后我们还要弄清楚“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则是指未按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简单的说,非法集资是在未经法律批准的情况下,把众多人的资金,集中到某个公司或者个人手中,然后用于非法目的。
国家2016年8月24日由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里面还明确提出了网贷的13条禁止性规定,相当于给网贷机构划了13条不能触碰的“红线”。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到这可能有些人不服气表示,那就是有些“P2P平台”做着非法集资的事儿啊!在此,我们要说正规的P2P平台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有些操作不规范的平台,通过资金池模式,将虚假项目包装成理财产品,圈占资金,然后挪用资金做其他项目,确实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
这就是我们上面提到的监管政策“13条红线”所明令禁止的内容了,也是投资人一定要避开的。
【几何金融】

7. p2p算不算非法集资

P2P和非法集资是有区别的
首先“P2P网贷”就是一些有富余闲散资金的人群,和一些为急需资金用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而又不能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有信用的人群,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一种线上借贷模式。
并且!真正的P2P是信息中介平台,仅仅起撮合、对接的作用,并不是投资机构!国家早在2015年7月18日,由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这则重要意见的出台也意味着国家正式明确了P2P网贷企业和网贷业务的法律地位。所以作为信息中介性质的P2P平台是有合法的法律地位的。
然后我们还要弄清楚“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则是指未按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简单的说,非法集资是在未经法律批准的情况下,把众多人的资金,集中到某个公司或者个人手中,然后用于非法目的。
国家2016年8月24日由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里面还明确提出了网贷的13条禁止性规定,相当于给网贷机构划了13条不能触碰的“红线”。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到这可能有些人不服气表示,那就是有些“P2P平台”做着非法集资的事儿啊!在此,我们要说正规的P2P平台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有些操作不规范的平台,通过资金池模式,将虚假项目包装成理财产品,圈占资金,然后挪用资金做其他项目,确实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
这就是我们上面提到的监管政策“13条红线”所明令禁止的内容了,也是投资人一定要避开的。
【几何金融】

p2p算不算非法集资

8. P2P理财公司算不算非法集资公司

p2p理财会属于非法集资吗?
现今只要是属于正规的P2P理财平台都是可以洗清非法集资的嫌疑的!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社会公众以及公开宣传等概念的边界进行了明确。
其一,看资质,以平台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便擅自开展集资活动以界定其“非法性”。
其二,看对象,以平台是否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以界定其“不特定性”。
其三,看回报,以平台是否承诺高收益向投资人还本付息以界定其“利诱性”。
其四,看营销,以平台是否通过互联网、电视、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相关集资业务以界定其“公开性”。
融 资易P2P平台告诉你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希望题主收到回答能够采纳一下呗,十分感谢您。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