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里涉黄群主被判刑

2024-05-16

1. 群里涉黄群主被判刑

群主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群主在建群、运用群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时,不能对群里的违法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就等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多次传播淫秽视频以及信息等不加制止的,由群主承担责任。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构成的是什么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组织召集多人观看、收听并播映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同其他有关淫秽物品犯罪一样,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
腐蚀了人们的心灵,毒化了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但本罪以其音像结合的特性,使淫秽内容的传播更加直观更具刺激性,因而社会危害性也就更大,对社会管理秩序这一客体的侵害就更为严重。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所谓“组织播放”是指召集多人或多次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在家中实施,也可以在社会上或单位里实施。
具体地讲,所谓播放,就是以放映机、放录机、录音机等机器来进行传播,但是,播放的方式并非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所独有,在一定条件下,播放淫秽制品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另外,由于本条对于本罪已明确限定是组织播放行为,因此,只向个别人播放或仅仅是参与观看等行为均不构成本罪。所谓“淫秽音像制品”,主要包括淫秽的电影、录像、幻灯片、录音带、激光唱片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不能含有以牟利为目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三、群员发黄群主会判多久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群里涉黄群主被判刑

2. 群涉黄群主被判刑

法律分析:群里涉黄群主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群主在建群、运用群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时,不能对群里的违法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就等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多次传播淫秽视频以及信息等不加制止的,由群主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3. 微信群涉黄群主怎么判

法律分析:群涉黄群主怎么处罚要看涉嫌的罪名以及具体的犯罪情节,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以此牟利,传播次数较多的,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微信群涉黄群主怎么判

4. 涉黄微信群群主怎么判刑?

法律分析: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40个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所以会被判刑。

法律依据: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 涉黄微信群群主怎么判刑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40个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所以会被判刑。法律依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第十一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入黑名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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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群里发黄群主判几年法律

法律分析: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群主对群具有监管职责,若对发黄行为不予制止,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据具体情况,可能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管制、拘役。若具有牟利目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7. 群里发黄群主判几年法律

法律分析:对于群主在群内发黄色信息的行为,有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刑事犯罪,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进行定罪量刑,具体情况需要公安部门侦查,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确定。传播淫秽音像、图片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群里发黄群主判几年法律

8. 群里发黄群主判几年法律

群里涉黄群主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群主在建群、运用群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时,不能对群里的违法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就等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多次传播淫秽视频以及信息等不加制止的,由群主承担责任。一、如何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具体如下:(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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