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满后,如果物业出现了问题,维修责任人是谁?

2024-04-30

1. 保修期满后,如果物业出现了问题,维修责任人是谁?

  要看看情况,
  1.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3.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最后,建议有空看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很有用。。。。


  从《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法规规定看,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应该区分对待:属于建设单位保修范围内的保修费用理所应当由建设单位自己承担;属于业主人为使用导致的维修费用,应该由责任人承担;但属于人为使用导致的维修费用,如果找不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是全体业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的法律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仍然可以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保修期满后,如果物业出现了问题,维修责任人是谁?

2. 物业的保修责任由谁承担?

现实问题
某小区为新开发的小区,物业刚刚进驻就发现有一栋楼出现了开裂的现象,该栋楼的居民也怨气很大,要求物业赶紧想办法,物业称建设的单位尚在保修期内,要求建设单位赶快修补,然而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却称,已经有物业了,应当由物业想办法弥补,和他们无关。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物业的保修责任,是指建设单位有对物业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出现不符合工程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予以保证修复的责任。
虽然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但前期物业管理一般处于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期间内,在保修期间与保修范围内的房屋维修由建设单位承担首要责任,这在《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以外的物业维修、保养,才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3. 物业的保修责任由谁承担?

现实问题
某小区为新开发的小区,物业刚刚进驻就发现有一栋楼出现了开裂的现象,该栋楼的居民也怨气很大,要求物业赶紧想办法,物业称建设的单位尚在保修期内,要求建设单位赶快修补,然而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却称,已经有物业了,应当由物业想办法弥补,和他们无关。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物业的保修责任,是指建设单位有对物业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出现不符合工程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予以保证修复的责任。
虽然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但前期物业管理一般处于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期间内,在保修期间与保修范围内的房屋维修由建设单位承担首要责任,这在《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以外的物业维修、保养,才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的保修责任由谁承担?

4. 物业一般有责任保修吗

保修期内,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的保修,业主使用造成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人为使用造成的维修费用找不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是全体业主的,可以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5. 物业由谁负责保修?

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的保修,属于业主人为使用导致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属于人为使用导致的维修费用找不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是全体业主的,可以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物业由谁负责保修?

6. 过了保修期物业还有责任维修吗

法律分析:物业没有维修房屋的义务,只有当小区的公共部分有损坏和维护时才可以申请公共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和维护,业主自己房屋内部的问题,是需要业主自己花钱维修的。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物业的保修期和保修责任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购买整栋商品房的,其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是: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及卫生洁具1年;管道堵塞2个月;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一、出租房物业费应该谁交的1、如果合同里什么也没说,就由出租人来交2、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交,那么承租人就得按照合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物业管理费了。二、物业公司能否要求出租人付款?1、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而且得到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物业公司就不能再要求出租人付款了,否则物业公司还是有权要求出租人付款的。2、也就是说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的约定,必须要得到物业公司的确认。3、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这个约定没有得到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这个约定也只能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约束力,而对物业公司不发生效力,出租人必须对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三、如果物业公司向出租人追讨物业费,出租人应当怎么办?1、如果出租人已将租赁合同交给物业公司备案,并取得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出租人就可以拒绝支付承租人未支付的物业费。2、当然,为了以后顺利地继续出租房屋,出租人也可以先缴纳,再向承租人追缴,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物业的保修期和保修责任

8. 物业承担的维修责任

法律客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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