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制度存在哪些问题2017

2024-05-16

1. 失业保险制度存在哪些问题2017

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失业保险缴费金额与失业保险金待遇的确定有失公平,具体来讲就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标准。而劳动者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即:工资水平越高,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多;工资水平越低,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少。但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却并未按照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来确定,而是执行相同标准。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其他保险中,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意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例,其保障的对象享受社会保障的资格和保障的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工资水平的高低产生直接联系。也就是说,参保人对社会保险的权利大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他对社会保险缴费金额的高低。那么,失业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同样体现这一原则。但事实上,只有在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有区别时,才会在总额上体现差距。如果仅凭缴费年限的长短体现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区别,让失业者发现失业后享受的待遇与缴费的额度没有关联性,势必导致劳动者参保积极性的下降。如果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长期不对等,则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2.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限制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对立。
现阶段逐渐且频繁的出现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或劳动者本有辞职意向,但其希望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往往用人单位根据现行《失业保险条例》告知员工:其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个别劳动者则会以故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消极怠工的形式,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即享受失业保险金。此类情形因用人单位取证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很难确定劳动者的中断就业到底是属于“本人意愿”还是“非本人意愿”,从而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重大分歧或争议。同时,劳动者为了领取失业保险金而采取的一系列恶意手段,如消极怠工等,既使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受到影响,又背离了《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基本目的,这是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之下滋生的新形式的“失业陷阱”,是一种随着劳动者心理活动、个人价值观的变化而产生的新形式的“道德缺陷”。
3.现行《失业保险条例》部分条款与《社会保险法》规定相抵触。
现行《失业保险条例》自颁布以来未作修订,因其实施时间较长,其部分条款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相抵触,如:(1)罚款金额倍数标准不一致。《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与《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冲突。(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备案的时间不一致。《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与《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冲突。
针对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1.尽快修改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以劳动者工资总额的高低为主要依据,建立多档级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2.修订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取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规定。
3.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建议将《失业保险条例》部分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作修改,使两者保持一致。

失业保险制度存在哪些问题2017

2. 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标答BCD,另外两个不全。当前我国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限于城镇经济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者,不涉及农村经济领域;在城镇经济范围内,又主要侧重于公有制经济,私营、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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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律分析: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以职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为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及非本市户籍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50%的,按50%计缴,以后有新规定从其规定);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实际计缴。单位缴费比例为2%,城镇户口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这里存在两个问题;其一,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不实行封顶,造成这部分人员缴纳失业金金额较高;其二,单位缴费比例按照每月各单位的工资总额来缴纳,不利于缴费基数的统计和对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 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包括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专项基金;2、建立专门管理机构;3、健全对失业员工的管理和服务;4、建立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实体。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失业保险制度,是指依法筹集失业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给予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员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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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简述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工难以切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部分大学生得不到失业保险待遇;
3、灵活就业人员难参保。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农民工群体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这一群体也是失业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群体。然而,由于我国对企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监察力度不够,加之农民工群体流动性比较强,权益意识和谈判能力相对较弱。

扩展资料

从我国情况分析,造成失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1998年底,人口总数达12.5亿人,其中经济活动人口就达7.1亿。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劳动年龄人口的高峰期,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明显上升,十年间上升近10个百分点。
二、是我国正在对经济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与之相适应,劳动力结构必然要进行相应调整,不可避免地会造成部分人员失业,这种结构性失业的状况增加了失业压力。
三、是伴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些领域特别是第一、第二产业的传统部门,不仅不能扩大就业容量,反而会减少用人,分流部分劳动力,致使失业人员数量增加。
四、是由于许多失业人员技能单一,职业技术水平不高,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加上择业观念陈旧,不能依靠自身的努力开辟就业门路,加大了实现再就业的难度。
五、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覆盖面窄,市场就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劳动力流动和合理配置也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失业保险制度要破三大难题 应扩大覆盖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业保险

简述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6. 简述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1.失业保险缴费金额与失业保险金待遇的确定有失公平,具体来讲就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标准。而劳动者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即:工资水平越高,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多;工资水平越低,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少。但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却并未按照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来确定,而是执行相同标准。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其他保险中,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意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例,其保障的对象享受社会保障的资格和保障的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工资水平的高低产生直接联系。也就是说,参保人对社会保险的权利大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他对社会保险缴费金额的高低。那么,失业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同样体现这一原则。但事实上,只有在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有区别时,才会在总额上体现差距。如果仅凭缴费年限的长短体现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区别,让失业者发现失业后享受的待遇与缴费的额度没有关联性,势必导致劳动者参保积极性的下降。如果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长期不对等,则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2.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限制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对立。现阶段逐渐且频繁的出现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或劳动者本有辞职意向,但其希望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往往用人单位根据现行《失业保险条例》告知员工:其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个别劳动者则会以故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消极怠工的形式,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即享受失业保险金。此类情形因用人单位取证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很难确定劳动者的中断就业到底是属于“本人意愿”还是“非本人意愿”,从而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重大分歧或争议。同时,劳动者为了领取失业保险金而采取的一系列恶意手段,如消极怠工等,既使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受到影响,又背离了《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基本目的,这是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之下滋生的新形式的“失业陷阱”,是一种随着劳动者心理活动、个人价值观的变化而产生的新形式的“道德缺陷”。3.现行《失业保险条例》部分条款与《社会保险法》规定相抵触。现行《失业保险条例》自颁布以来未作修订,因其实施时间较长,其部分条款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相抵触,如:(1)罚款金额倍数标准不一致。《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与《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冲突。(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备案的时间不一致。《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与《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冲突。针对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1.尽快修改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以劳动者工资总额的高低为主要依据,建立多档级的失业保险金标准。2.修订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取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规定。3.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建议将《失业保险条例》部分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作修改,使两者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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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请问我国目前失业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问题?论述

1、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方面;
2、失业保险基金发挥功能不足,给付水平过低;
3、农民工的失业保险问题;
4、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险问题;
5、大学生的失业保险问题;
6、就业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

请问我国目前失业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问题?论述

8. 失业保险的问题

????没看到你超期呀,你是9月18日才办的手续呀。这个用的日期是你实际解除的时间,不是你合同到期的时间。
另:这个也不是15天的期限,而是60天。
再另:这个失业保险参保人员都知道的,解除关系证明上也有写,不是你所说的“基本上的人都不知道”。
呵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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